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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废标和无效标须把握要点

www.watere.cn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2010-1-7 14:11:43
  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无论是招标人或是投标人,双方当事人在主观上都不希望出现废标或无效投标,但在实际操作中废标或无效投标却客观存在,因废标或无效投标引起的质疑投诉案件也屡见不鲜。因此,准确把握废标和无效投标的相关法律要素,对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对废标规定不同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对废标的定义其内涵与外延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

  《政府采购法》赋予废标的法律定义,笔者理解为是指招标采购活动难以按照正常招标采购程序进行,发生了业界所谓的“流标”状况。《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上述废标情形一旦出现,其结果是招标采购活动流产,后续程序只能是将废标的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宣告本次招标活动终止。至于如何实现采购目标,则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除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招标投标法》对废标没有专门的文字表述。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上述两种情形一旦出现,对“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的法律规定而言,可以理解为“二法”对“应当重新组织招标”的法律口径是基本一致的。

  但如果从研究废标的角度出发,《招标投标法》法律体系并没有将上述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的情形定义为废标,且对废标另有特定的法律定义。原国家发展与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根据《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的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七部委第30号令)列举了“作废标处理”的若干情形。其中,第十九条规定,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第五十条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辩认的;(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五)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该办法明确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投标人的“投标”或者“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招标人的招标活动仍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继续进行。因此,应该说《招标投标法》体系对“废标”的定义是指部分投标文件作废标或称之为无效投标文件,而并非《政府采购法》所指的该次招标采购活动废标。

  财政部依据《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的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第五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上述无效投标或无效投标文件与七部委第30号令第十九条和第五十七条“作为废标处理”其内涵与外延口径基本一致。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法》体系的废标是指该次招标采购活动作废,其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必须重新依法组织招标,相当于《招标投标法》体系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体系的废标是指部分投标人的投标或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相当于《政府采购法》体系的“无效投标”或“无效投标文件”,不等于《政府采购法》体系的该次招标采购活动废标。

  操作中应把握几个问题

  废标或无效投标条款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强调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第十八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并明确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之一。七部委第30号令第二十四条强调,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招标采购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将废标或无效投标的情形在招标文件中列示,最好能相对集中在一个或几个条款且加着重符号或加粗字体以提醒投标人引起重视,即使是相关法规已经明确的法定废标或无效投标情形,也应在招标文件中列示为宜,以有效防范那些尚未熟练掌握相关法规的投标人误入废标或无效投标的歧途,也有利于提高招标采购工作效率和社会效益。

  判别废标或无效投标的职责归评标委员会《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或接受招标人委托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无效投标或废标的评审职责当然归属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四条规定了评标工作程序,其中对投标文件的初审,包括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作为评标的第一程序。该《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有该条所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时按无效投标处理。七部委第30号令第五十条明确,投标文件出现该条款所列六种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当然,评标委员会的职责与义务也是对应的,如果投标人对废标或无效投标有质疑或投诉,那么,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也是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废标或无效投标应及时记录归档尽管招标人或投标人主观上都不希望出现废标或无效投标,但招标采购各方当事人都十分关注废标或无效投标。因此,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一旦出现废标或无效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将废标或无效投标的情形及其原因等作为评审意见并写进评标报告,并应当将废标或无效投标的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采购活动结束后,招标人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整理采购文件形成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其采购活动记录包括废标或无效投标的原因应当作为政府采购文件或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主要内容之一。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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